休谟法则

1. 休谟法则

任何关于“是什么”的事实,都无法自动推导出关于“应该是什么”的价值。

这被称为“休谟法则”或“是-应该问题”(Is-Ought Problem)。举个例子:

事实(Is):演化心理学告诉我们,人类有追求更高社会地位的生物学倾向。

这能推导出价值(Ought to be)吗?:这是否意味着“追求社会地位”就是人生的终极意义?我应该把毕生精力都投入到攀比和竞争中吗?

我们可以响亮地回答:不!

我完全可以认识到我有这种生物倾向(承认我的事实性),然后自由地选择去对抗它。我可以选择成为一个淡泊名利、与世无争的隐士。我也可以选择把这种追求地位的能量,转化到艺术或科学等需要精益求精的创造性领域。

是“我”,通过我的自由选择,赋予了我的生物倾向以“意义”。这个倾向本身,并不自带意义。

休谟法则的发展

一、《人性论》中划下的一道鸿沟

“休谟法则”源于大卫·休谟(David Hume)在其《人性论》(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, 1739)中的一段简短但极具颠覆性的观察。

原始文本与核心思想

休谟注意到,在他读过的所有道德哲学著作中,作者们总是先用一系列“是”(is)或“不是”(is not)的陈述来描述人性或世界(例如,“人性是自私的”、“上帝是存在的”、“社会是建立在契约之上的”)。然后,他们会毫无征兆地、突然地跳转到使用“应该”(ought)或“不应该”(ought not)的陈述,来推导出道德义务或价值判断(例如,“因此,我们应该追求个人利益”、“因此,我们应该服从上帝”、“因此,我们不应该破坏社会契约”)。

休谟指出,这种从“是”到“应该”的跳转是不合逻辑的。他认为,一个关于事实的陈述(“是”)和一个关于价值或义务的陈述(“应该”)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,你无法仅通过逻辑推理,从前者推导出后者。

他的核心论点是: 你无法从纯粹的描述性陈述(关于世界是什么样子)中,逻辑上推导出任何规定性陈述(关于世界应该是什么样子,或者我们应该做什么)。

为什么这是一个问题?

在休谟之前,大部分伦理学体系都建立在某种“事实”之上:

古希腊哲学家(如亚里士多德)从“人的本性是什么”推导出“人应该如何过上繁盛的生活”。

宗教伦理学从“上帝的旨意是什么”推导出“人应该遵守什么戒律”。

自然法理论家从“自然的秩序是什么”推导出“人应该遵循什么法则”。

休谟的发现,像一把利刃,斩断了“事实”与“价值”之间的逻辑锁链。如果他是对的,那么所有这些伦理学体系的基础都动摇了。道德似乎成了一座“空中楼阁”,无法被牢固地锚定在客观事实上。

二、 后续哲学家的回应与争论:试图跨越鸿沟

休谟划下的这道鸿沟,让后来的哲学家们无法忽视。他们或试图加固这道鸿沟,或试图搭建桥梁跨越它。

康德:加固鸿沟,另辟蹊径

康德深受休谟的影响,他承认无法从经验世界(“是”)中推导出普适的道德法则。但他并未因此放弃道德的客观性。

他的方案:康德将道德的基础从外部的“事实世界”转移到了内部的“纯粹理性”本身。他认为,道德法则(“应该”)不依赖于经验观察,而是源于理性主体为自己立法的能力。他的“绝对命令”(Categorical Imperative)——如“你的行为准则,应该能同时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”——是一个纯粹形式化的、先验的理性原则,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事实。

演进:康德实际上是绕过了“是-应该问题”。他同意“是”无法推导出“应该”,但他认为“应该”可以由纯粹理性独立生成。

功利主义(Utilitarianism):试图用“幸福”搭桥

以边沁(Jeremy Bentham)和约翰·斯图亚特·密尔(John Stuart Mill)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,试图重新连接事实与价值。

他们的方案:他们从一个心理学事实出发:“人性是趋乐避苦的”(是)。然后他们从中推导出道德原则:“行为的对错,取决于其能否最大化地增进最多数人的幸福(快乐)”(应该)。

面临的挑战:批评者会立即用休谟法则来反驳:即便所有人都事实上在追求快乐,这在逻辑上也不能证明追求快乐就是道德上正确或应该做的事。也许人应该追求比快乐更高尚的东西,比如真理或美德,哪怕过程是痛苦的。

G.E. 摩尔(G. E. Moore)与“自然主义谬误”

20世纪初,分析哲学家G.E.摩尔提出了一个与休谟法则密切相关的概念:“自然主义谬误”(Naturalistic Fallacy)。

核心思想:摩尔认为,“善”(Good)是一种单纯的、不可分析的、非自然的属性。任何试图用某种自然属性(如“快乐的”、“能促进进化的”、“符合人性的”)来定义“善”的企图,都是在犯逻辑错误。

与休谟法则的关系:“自然主义谬误”可以看作是“是-应该问题”在语义学上的版本。休谟说你不能从事实推导出价值,摩尔说你甚至不能用事实定义价值。

演进:摩尔极大地强化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鸿沟,影响了20世纪大部分英美分析哲学,使得“元伦理学”(研究道德语言和概念的学科)蓬勃发展。许多哲学家(如A.J.艾耶尔的情感主义)认为,道德陈述根本不是在描述事实,而只是在表达情感或命令。

三、 现代的尝试:更精致的搭桥方案

20世纪下半叶以来,哲学家们不满足于让事实与价值永远分离,发展出了一些更复杂的理论,试图以新的方式连接“是”与“应该”。

约翰·塞尔(John Searle)的“制度性事实”

美国哲学家约翰·塞尔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反例。

他的方案:他认为可以从一个纯粹的事实陈述,通过一系列“制度性事实”,推导出一个“应该”陈述。

事实1:琼斯说了这句话:“我谨此承诺付给你,史密斯,五美元。”(这是一个纯粹的物理声音事件)

制度性事实2:在特定条件下,说出这句话就构成了“承诺”。(“承诺”是一个社会制度)

制度性事实3:承诺产生了履行的义务。

结论(应该):因此,琼斯应该付给史密斯五美元。

争议:这个论证是否成功,至今仍在争论。批评者认为,步骤3(承诺产生义务)本身已经偷偷地包含了一个“应该”的预设,即我们“应该”遵守“承诺”这个社会制度。

菲利帕·福特(Philippa Foot)与新亚里士多德主义

像福特和阿拉斯代尔·麦金泰尔(Alasdair MacIntyre)等哲学家,试图复兴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。

他们的方案:他们认为,对于有“功能”或“目的”的生物或事物来说,“是”与“应该”是内在相关的。

例子:从“这是一棵橡树的树根”(是)这个事实,我们可以推断出“它应该要能深入土壤、吸收水分”(应该),因为这就是一个“好”的树根的功能。

他们将此应用到人身上:如果我们能确定人的功能或目的(telos)是什么(例如,过上理性而繁盛的生活),我们就能从“人是什么”推导出“人应该做什么”。

挑战:这种方法的关键困难在于,现代科学世界观下,很难再说人有一个像“树根”那样客观的、单一的“功能”或“目的”。这又回到了我们之前讨论的萨特所反对的“预设本质”。

科学自然主义(Scientific Naturalism)

一些当代哲学家,如神经科学家萨姆·哈里斯(Sam Harris),认为科学可以回答道德问题。

他的方案:他将“善”定义为“有意识生物的福祉”(the well-being of conscious creatures)。这是一个事实领域的问题,可以通过神经科学、心理学等来研究。

面临的挑战:这同样面临“自然主义谬误”的指控。为什么我们应该把“善”就等同于“福祉”?这个最初的定义本身就是一个价值预设,而不是科学发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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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st updated on Jul 03, 2025 18:00 UT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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